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94386號函辦理。
二、查108年6月5日修正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行政院109年5月21日院臺教字第1090015037號令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
三、為使各主管機關及學校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處理中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有所遵循,並提示本法修正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及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查詢與通報等作業重點,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附表規定之處理方式與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