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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 | 2018-03-09 | 點閱數: 938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7年3月2日公地保字第1071160029號函辦理。  
二、  旨揭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所提之保障事件,保訓會自92年以來,認該類調任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而均依復審程序處理。嗣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之決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三、  前開決議作成後,保訓會原顧及公務人員司法救濟權益保障,對於該類調任事件,仍維持以復審程序審理,惟臺北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迄今已有多件裁判均援用該決議意旨,對原告(復審人)不服保訓會是類調任事件所為復審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是保訓會對於該類調任事件雖以復審程序審理,並教示公務人員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因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是類調任事件,未予以實體審酌,致公務人員實際上無法按保訓會復審決定書之教示途徑,於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獲得實體裁判,徒增公務人員訟累。  
四、  保訓會為維護公務人員實質有效行政救濟權利及程序經濟,並避免滋生各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對保障事件救濟法制之爭議,有關是類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提經旨揭委員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不再援用保訓會歷辦之復審程序。請各機關學校自107年3月2日起受理是類調任事件之救濟時,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