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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 | 2018-12-18 | 點閱數: 69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53217號函辦理。 二、 上揭函重點如下: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 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部經彙整各式態樣,收集相關函釋及各界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 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洪一男,電話:02-8995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