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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管理員 - 總務 | 2020-03-24 | 點閱數: 1586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校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二、本守則適用範圍為本校之實驗室、生科教室和電腦教室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工作性質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並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機械、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五、本校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由本校總務處辦理。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本校總務處辦理下述事項:
  1. 安全衛生教育之研究、服務、宣導與推動。
   2. 實驗室工作環境之規劃、影響評估及督導或執行。
   3. 校園實驗室職業災害防制、安全衛生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或執行。

二、本校總務處職責如下:
   1. 指揮監督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 責成各適用場所授課教師,辦理環保安全衛生事項。
   3. 責成各適用場所相關人員,執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考核該場所環保安全衛生有 
    關事項。
   4. 設置防護具及安全防護設施。

三、適用場所授課教師之職責如下:
   1. 執行該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之工作守則、自動檢查計畫。
   2. 實施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及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訂定安全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4. 教導及督導所屬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事項。
   5. 實施機械、設備及設施必要之保養,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
    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做紀錄,發現潛在安全衛生危害因素(包括作業環
    境、方法),立即向上陳報並改善。
   6. 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要求該場所人員停止作業,避至安全處所,
    並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7. 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向上陳報,並做必要之處置,對傷者予以必要急救,並送醫治
    療,事後調查職業災害原因並陳報因應改善對策。
   8. 經常巡視作業場所,糾正、制止不安全動作,觀察所屬員工之知能、體力、情緒及
    精神,立即調整不適繼續作業者之工作時間。
   9. 提供所屬人員適當個人防護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督導及指導正確配戴、使用方法。

四、適用場所職員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遵守該作業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章。
   2. 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與設施。
   3. 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辦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4.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安全建議,敦請改善。
   5. 事件發生時,妥善處理現場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
   6.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方法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7.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負責老師或主管單位。
   8. 作業中隨時遵守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9. 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具及安衛設備、設施。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一、本校實驗場所依需求設置下列設備:
   1. 實驗室系統:化學藥品之管制及標示、抽氣風櫃之設施。
   2. 實驗室廢(污)水處理系統。
   3. 機械設施:餐廚(烹飪教室)。
   4. 實驗場所安全防護系統:消防、緊急逃生設施與標示、急救防護設備等設施。

二、維護與檢查:
   1. 對前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各單位人員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要點有
    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2. 各項檢查須予以紀錄,由使用單位留存備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一、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必須遵守所屬學校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教育。
   3. 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4.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
   5. 於實驗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6. 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7. 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8. 必須瞭解各實驗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9.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10. 在實驗場所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11. 離開實驗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器、瓦斯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12. 發現校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必須立即反應有關單位做緊急
    處理。

二、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工作時必須穿著實驗衣,於處理檢體時須帶手套。
   2. 化學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高腐蝕性藥品〈如硫酸、鹽酸或氫氧化鈉等〉和毒
    性藥品〈如氰化物〉之危險性防止處理的準則。
   3. 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藥品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標示有明顯的危險標誌。
   4. 實驗室必須置有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抽風設備、淋浴設備、眼睛沖洗器、防護面
    具、手套及必要急救藥品,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擺設的位置與使用方法。
   5. 眼睛如有任何藥品進入,以水沖或張眼浸泡於水中15-20分鐘,再視必要情形
    看醫生。
   6. 對於有害物、有毒物或致癌物品之處理,作業人員除戴手套、口罩外,必須在排煙
    櫃中操作。
   7. 實驗應在處理室或實驗室進行,使用過之尖銳物品,應放進標有刀片、針頭收集盒
    之塑膠盒中。使用人應保持場地清潔,有蓋容器應隨手蓋緊,如造成污染時立即處
    理。
   8. 消毒、清潔藥品依照說明書使用,如具腐蝕性及刺激性應有個人防護設備,並加強
    通風。
   9. 揮發性液體如乙醚、酒精應放於隔離室櫥櫃並予適當固定。
   10.廢棄物化學藥品及試劑應密封後丟棄,不可任意混合放置。使用過之刀片、針頭
    應放進標有刀片、針頭收集盒之塑膠盒中。
   11.有毒實驗後化學廢液,應依據環保規定予以妥善分類儲存,並定期送交合格處理
    機構代為處理。
   12.當本身身體不適時,應儘早就醫,或於實驗中須採取適當防護(如戴口罩或手套
    等)。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一、確保實驗場所所屬工作人員工作安全與健康,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訓練之義務

二、 舉辦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1. 實驗安全事項、操作標準、認識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則、常見實驗意外傷害等。
   2. 化學藥品之安全管理、容器上標籤之內容及安全資料之認識、處理藥品之防護。
   3. 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含廢液處理)。
   4. 意外事件處理及急救演練之認識。
   5. 定期舉辦實驗場所可能發生化學物質外洩、人員中毒或火災等假想狀況,排定應變
    演練要點。
三、任課教師應於課程實施前對學生講解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第六章 急救及搶救

一、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發生職業災害單位之主管,負責指揮災害搶救,各單位應提供人力、物力支援。本校衛生保健組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救護人員在沒有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事故現場救人。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需著適當之防護具。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傷患救護事宜。事故發生時,應立即救助傷患,救護人員應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三、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立即派員搶救傷患,移至安全地點。急救人員應充分利用急救技術及器材,進行施救。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達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四、適用場所及本校健康中心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消毒藥品、器材。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一、個人安全防護具應視各種作業之不同及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應充分供應各適用場所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並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定期保養、更新及保管與維護。防護設備應通過國家檢驗合格,不易造成作業行動干擾,且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二、個人防護具應正確配戴使用,並應保持清潔、自我檢查,保持防護具之功能。如有不堪使用、過期或有安全缺陷之防護具應申請更換或修理,不得再使用。防護具使用者應接受相關訓練課程,了解防護具使用及維護方法。

三、搬運或處置腐蝕性、毒性物質時,要確實使用手套、圍裙、過腳安全鞋、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安全護具。從事電器作業應確實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凡八小時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噪音操作場所之勞工應戴用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四、暴露於游離輻射、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汽、粉塵或其他危害性物質作業場所,應確實使用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

五、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皮膚而傷害、感染或穿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虞時,應使用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一、相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傷害時應立即向其單位主管報告,單位必須於24 小時內反應至本校學輔處學務組長。

二、事故發生地點(不論發生大小火災、失能傷害、虛驚事故或財物損失)授課教師應於三日內提出災害報告,會簽學輔處學務組長呈報校長核示後,影本送交教務處、學輔處知悉,總務處存查。

三、各單位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四、校內若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應由學輔處學務組長於二十四小時內,除校安通報之外,應向花蓮縣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相關主管機關報備。另有相關之新聞消息,由本校權責主管部門向媒體發佈。

​第九章 附則
本「工作守則」提行政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