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請查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活動 2021-06-18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408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
(二) |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