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21-06-30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443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