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釋示,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疑義一案,請查照。
校內公告 2017-06-26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829
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71336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