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21-07-12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384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茲檢附上開會銜令影本1份。 |
三、 | 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揭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