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
校內公告 2021-07-13 · 管理員 · 公開資訊 · 點閱數:364
主旨: | 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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