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所定法律效果,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4月25日起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22-04-28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255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4月25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509號書函辦理;並附該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