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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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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235
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1份)
1) 376550000A_1110158328_ATTACH2.pdf
2) 376550000A_1110158328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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