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校內公告 2017-09-06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1055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6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04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 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