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23-03-24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136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