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銓敘部令釋以,現職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至其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實施訓練,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先派代理一案,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23-05-17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132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5月3日主人地字第1121000886號函辦理,併附來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
二、 | 來函及旨揭銓敘部令釋重點為,現職公務人員前應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等考試(以下簡稱原考試)及格,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實施訓練,如符合「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原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及「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條件者,得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經新機關函商原機關同意後,先行派代並於3個月內送審,不受原考試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機關就該商調案應優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