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校內公告 2017-10-11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1099
依據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BH號函辦理(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