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_MI_TADNEWS_ARCHIVE
_MI_TADNEWS_NEWSPAPER
_MB_SYSTEM_ADMENU
文章分類
公開資訊
特教
教務
學務
輔導
總務
人事
會計
Back
最新消息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校內公告
2017-04-20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853
核釋教育人員依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規定.pdf
會員登入
送出
取消
_MB_SYSTEM_LPASS
_MB_SYSTEM_R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