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2月10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18-12-13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667
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 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