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108年3月19日發布廢止,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19-04-02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569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3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84775475號函辦理。
二、依考試院108年3月19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08441號令辦
理。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前經總統於107年11月21
日令公布廢止,其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
必要,考試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第22條第
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