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19-04-24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646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