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其他活動 2019-08-12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578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08年8月6日法廉字第10800052890號函辦理。 |
二、 | 相關文號:行政院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B號函、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C號函及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會銜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A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2號、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B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