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如說明三,請查照。
校內公告 2017-05-01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882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6年4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民國80年8月10日80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號函略以,銓敘部審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於派令有效期間內,有關擬任職務生效日期之審定,凡依限送審者,除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生效日期等情形外,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三、 為因應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改採未占缺訓練方式實施,有關前揭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機關以擬任職務派代任用者,如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日;未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實際到職日」。
四、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106年4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函不符部分,自106年4月26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