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其他活動 2020-07-17 · 陳靜慧 · 人事 · 點閱數:536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