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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5700069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RC 第 12 條規定,應確保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三、各校辦理相關活動時(含規劃畢業旅行),應納入友善環境空間與配套措施之規劃,提供合理調整以落實平等參與權,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不因多數決機制而受忽視,使每位學生皆能充分行使意見表達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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