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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教育部92年9月4日台人(二)字第0920130550號函業已通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研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旨在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轄學校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透過察覺、輔導、評議等階段及限期積極之處理,以避免延宕情事,發揮處理機制成效。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有關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與教師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對不適任教師之核處權責,仍得因地制宜訂定更為妥適之作業流程,以資所轄學校遵循。是以,應行注意事項係建議指導性質,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學校尚無拘束力,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仍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