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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辦理。 |
| 二、 | 查勞動部本(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
| 三、 | 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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