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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陳靜慧 - 人事室 | 2017-08-02 | 點閱數: 1085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6年7月25日部退三字第1064244650號辦理。  
二、  查旨揭條例第5條規定:「(第1項)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第2項)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準此,各核發機關於銓敘部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旨揭條例施行1年內,應依上開規定,以書面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今內政部106年7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61500931號函業依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制定「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之附帶決議確認社團(政黨)正式全銜,請作為日後依法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之參據。  
三、  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內政部前開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