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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本次修正重點:第3點新增第4項,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
| 二、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全文及第3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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