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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查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得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另本府秘書職務列等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是以,本府陞遷序列表修正如下: |
| (一) | 原「第一層、第二層…」酌作文字修正為「第一序列、第二序列…」。 |
| (二) | 原第二層薦任第9職等秘書職稱刪除。 |
| (三) | 第三序列增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消費者保護官及薦任第9職等秘書職稱。 |
| (四) | 附註欄文字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之修法作條次修正。 |
| 二、 | 檢附修正後之「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及對照表各1份。 |





08-28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