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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室 | 2024-06-21 | 點閱數: 321

主旨:公告受理113(114)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逐次召集4款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1年1月3日台【91】戎戒

      字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 行政院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

      手冊」。

公告事項:
  一、對象:
   (一)教師三款緩召: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

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113年4月1日 至10月31日止。       
二、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3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教師證、聘書、退伍令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 年者):

          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四、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五、附註:
   (一)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除役當年仍要辦理緩召申請)。
   (二)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應申請延長時

          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