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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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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室 | 2026-09-17 | 點閱數: 19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二、 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 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修正規定所定得採計提敘之曾任年資,得依規定申請提敘俸級,惟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符合資格人員應先向原服務機關、學校申請開立提敘用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再檢具該證明書向現職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於115年11月30日前申請提敘者,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四、 請各機關、學校配合旨揭規定辦理,嗣後受理前開人員申請開立提敘用服務證明書時,務必使用最新格式,並覈實填列各欄位資料;另受理所屬公務人員提敘申請時,請確認其檢具之原服務機關、學校開立服務證明書格式及內容,並依規定期限辦理後續提敘審定事宜。
五、 另有關報酬支給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如代理教師)之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銓敘部俟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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