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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使用守則

學輔處 / 2021-05-10 / 點閱數: 325

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使用規範:

一、為發揮本校運動場館設施功能,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加強運動場館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館包括田徑場、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重量訓練室、游泳池、體育館等及附屬設備,其他運動場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校運動場地供體育教學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其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體育教學。

(二)代表隊訓練。

(三)本校核可之活動。

(四)運動性社團之集社活動。

(五)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學生之其他休閒活動。

四、校外文教機關團體,需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舉辦體育活動時,在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及管理之情況下,得同意借用。

五、 其他規定:

(一)凡有損本校聲譽,影響安全,或可能毀損運動場地之借用申請,不予核借。

(二)凡屬於持續性或長期性之借用、一律不予核借。

第二條 借用程序:

一、本校各單位(含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場館設施時,應由借用單位持核准活動之証明,附活動計劃表並填具場地借用申請表向學務處辦理借用登記,經核可後始得為之。

二、校外文教機關團體借用本校運動場館,應於七日前至總務處辦理及接洽借用手續,並經校長核准後至出納組繳交場地管理費方得借用。

三、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時,應於三日前至體育室辦妥借用手續,填具申請單並附活動計劃表一份,始得借用。

四、為保養本校各場館之各項設備,本場館之借用,得視辦理性質及使用狀況(含水電、音響、燈光等),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五、校外文教機關社團借用時,不得有售票情事或商業情事,並須備文於一週前派員至本校學務處洽商。

六、本校如臨時因特殊事故,必須使用場地時,得於三日前通知登記借用之校內外單位停止借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第三條 場所管理:

一、校內各單位或校外文教機關團體借用運動場地,經核可後,應依各運動場之性質及規定使用,如有損壞情形時,應負完全賠償之責。

二、經核可借用運動場館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借。

三、使用運動場館如須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組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其使用。

第四條 使用規定:

一、本校各單位辦理活動使用運動場館時,應依場地設備之使用規定珍惜使用,並保持環境之整潔及負責復原,若違反規定時,不予續借。

二、各文教機關團體及本校所屬文教基金會產學中心之各會員單位之借用,本校得視辦理性質及使用狀況酌收維護管理等費用(含水電、燈光、音響等),收費標準另訂之。場地之清潔布置、茶水供應、復原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三、校外文教機關團體借用本校運動場館,所繳納之維護費,因不可抗力致無法使用運動場館或因故終止借用,得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四、使用單位於使用運動場館期間內,損壞各項設施,需照原價負責賠償,否則除以後不予續借外,得報警處理。

五、使(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規定事項:

(一)使(借)用本校運動場館,以舉辦與體育運動有關之活動為主。

(二)使(借)用本校運動場館,對外如有售票或商業性行為,恕不借用。

(三)使(借)用場地時,請維護場內清潔,用畢並請恢復原狀。

 (四)使(借)用本校各運動場館須遵守各運動場地之使用須知及限制事項。

(五)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活動人員之安全。

(六)在本校體育館各運動場地活動之所有人員,均應遵重本校有關人員(老師、管理員等)之安排,並注重禮節,共同維護本館之整潔。如有不良行為或不服管理者,得取消其使用資格及權利,並視其情節輕重,報請學校或有關單位處理。

六、各運動場地使用須知事項:

(一).除田徑場外,其他各運動區,嚴禁打棒、壘球,如發生安全上或傷害他人等事,應自行負責。

(二).平時或週日不得於田徑場練習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具有危險性之運動;教師在場之體育教學,本校代表隊之訓練或經本校核可之比賽除外。

(三).在運動場區內散步、打拳等休閒活動,務須注意周邊之安全及環境之整潔。

 (四).使用者須嚴守各專用場地之使用規定,並於使用前檢視器材設備之安全性,確定無虞後,方得使用。

 (五).體育館各球場內不得飲食、高聲喧嘩、隨地吐痰及亂丟垃 圾,並禁止在場內吸煙,以保持館內清潔衛生。

(六).體育館綜合球場及主球場供籃球、排球、羽毛球等球類活動,因考慮場地屬性,不得作為其他易破壞地板之活動使用。

(七).使用體育館之運動人員須穿著運動服裝及地板專用運動鞋進館,絕對禁止穿著皮鞋及其他不合規定之鞋類踏入球場,以免損壞地板。

(八).體育館內非運動人員應到球場兩側觀賞,並不得跨坐窗戶 上。

第五條 場地維護等費用收費標準:

    校內單位使用運動場館,不收取場地維護費用,但場地之使用須經校長核准後使可使用,校外單位收費由總務處訂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體育運動委員會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