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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審計室106年4月7日審花縣一字第1060001038號函辦理。
二、 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確實依本作業流程執行,處理過程應注意時效。
三、 請定期於會議、教育訓練及單位內部電子公告欄中持續向同仁宣導酒後不駕車。
同仁若發生酒駕事件,應於一週內告知機關以免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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