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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室 | 2020-01-10 | 點閱數: 77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193135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若有意推薦者,敬請備齊相關資料,於3月 15日前送至人事室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