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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陳靜慧 - 人事 | 2017-05-25 | 點閱數: 934
說明:
一、校奉令辦理民國106(107)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定於106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凡經列管有案之後備軍人,如有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緩召者,希即依限辦理緩召(逐召)申請及延長時效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敬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證、合格教師證書、聘書、授課時數表及有關資料於106年9月28日前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