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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陳靜慧 - 人事 | 2017-05-26 | 點閱數: 865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6422737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均係政府機關以契約進用之人員,二者身分屬性相近,加以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是現行規定未將意外死亡涵括於發給撫慰金之範圍。基於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權利衡平及撫慰金發給目的考量,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亦得酌給撫慰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