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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請查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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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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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1-06-18 | 點閱數: 499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二)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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