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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轉請查照。
其他活動
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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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21-06-30 | 點閱數: 442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 376550000A_1100127742A_ATTACH2.pdf
2) 376550000A_1100127742A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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