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旨: | 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
| 二、 | 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





07-12 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110學年第1次自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