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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 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3號函辦理。 |
| 二、 | 依旨揭給假辦法第9條規定,本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 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 ,餘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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