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9日教師(二)字第1142603426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專業知能,以及培育「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所需原住民師資,教育部推動115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學分班),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三、有關本學分班辦理依據、修讀資格及進修經費,說明如下(符合其中一項資格即可):
(一)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第2項者,教育部補助進修:由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且最近3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得採計相同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服務年資)並表現優良者,年資認定方式詳附件1 。
(二)符合「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第1項者(學校自辦甄選且現職為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自費參加:
1、中等學校師資班
(1)於偏遠地區中等學校(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8學期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原住民身分者累計服務年資不限偏遠地區。
(2)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中等學校(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原住民身分者累計服務年資不限偏遠地區。
(3)於偏遠地區中等學校曾任開班科目(含特教班)代理教師4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
2、國民小學師資班
(1)於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原住民身分者累計服務年資不限偏遠地區。
(2)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6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原住民身分者累計服務年資不限偏遠地區。
四、有關前開服務年資係計算至114學年度第2學期為止,中等學校服務年資需為同一任教科目、國民小學則無限制,並得採計相同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服務年資(例如: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普通班服務年資得併計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教班服務年資),惟不同師資類科間(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學前教育)服務年資仍不可併計。
五、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進修近便性,本學分班授課時間以學期間週末(夜間)或寒暑假時段為原則,並適度兼採實體及遠距課程,實際授課方式將依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情形為主。
有進修意願且符合條件之教師,請於12月17日下班前向教務主任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