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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 | 2018-05-24 | 點閱數: 852
主旨:公告受理(107)108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1年1月3日台【91】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 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

       施辦法」修正修文第5、6章

    四、 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鉞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公告:民國107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宣傳:民國107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受理申請:民國107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107年10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08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