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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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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轉知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其他活動
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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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9-08-12 | 點閱數: 677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08年8月6日法廉字第10800052890號函辦理。
二、
相關文號:行政院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B號函、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C號函及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會銜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A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2號、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B號函。
1) 財產申報法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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