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84847175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
二、 | 查退撫法第70條及第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如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惟旨揭法條經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
三、 | 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如有因上開情形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者,請發放機關配合辦理作業如下: |
(一) | 恢復發放渠等人員之月退休(職)金,並於作業程序允許下,儘速於108年9月10日前完成108年8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以及9月份月退休(職)金之補發給與作業。 |
(二) | 辦理補發給與作業時,應作成含發給金額計算明細之書面通知,供當事人確認補發金額(書面通知沒有制式通知書,按各發放機關一般恢復月退或優存的通知即可)。 |
(三) | 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書面通知應告知渠等持該通知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並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原儲存之臺銀分行及臺銀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