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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9年3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B號函、法務部108年10月14日法廉字第10805007850號、同年月30日法廉字第10805008080號函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 檢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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