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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活動 陳靜慧 - 人事室 | 2020-07-27 | 點閱數: 659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9年7月22日法廉字第10900040990號函轉行政院109年7月13日院臺法字第1090094235A號函辦理
二、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0 號函及旨揭修正條文之第24條,主要係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