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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函辦理。 |
| 二、 | 經縣外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





03-21 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
